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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

2019-08-01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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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折算补偿。其中,粮食地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补偿标准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五)种养殖专业户补偿费。以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为准,根据核实的品种、数量,按种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补偿。

  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定点通知书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竹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种养殖专业户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拨付给接收“农转非”劳动力的单位,并不再向被耕地单位支付土地被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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