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带入社的租佃土地征用的补偿
征用社员带入社的租佣的土地(包括城内居民在郊区的坟余地),如租、佃双方都是社员,所发的补偿费,归合作社所有,原业主退社时,按社章规定办理;如原业主不是社员,土地补偿费发给社,除土地增值部分归社所有外,其余部分由社与原业主协商处理,原则上应各得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