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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

2014-07-1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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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关于该合同的性质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而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窘境。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出让纠纷案、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与山东烟台长...

  目前关于该合同的性质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而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窘境。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出让纠纷案、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与山东烟台长城科工贸集团公司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局与武汉兴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上诉案等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不一。理论界在讨论该合同的性质时,也是各抒己见,意见不一。

  在对该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时,要从应然层面出发,审视和质疑现有的法律法规,找出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进一步指明应该如何完善该制度。笔者认为应将该合同的性质纯化为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一种柔和的、富有弹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其政策依据是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要通过竞争产生合格的经营者。”

  行政合同,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应用较为广泛。主流观念行对政合同的定义采取的是德国模式即主体兼目的说。体现在在行政合同的主体上,行政合同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而达成的一种协议;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和行政职能;最后是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贯彻行政优益权原则,这也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所以称之为合同,就是因为它吸收了民事合同的一些特征,诸如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受让方的合同解除权、受让方的违约损害赔偿等。但是采纳民事合同的一些特征,只是为了更方便的进行土地行政管理,并不能因此改变合同的性质。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纯化为行政合同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符合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促进了行政命令向行政合同方式的转变。在土地出让过程中,采用行政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单纯的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更易于使当事人接受,更易于使当事人支持土地行政管理的工作。

  2.便于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

  (1)举证责任。在民事合同中,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种举证规则下受让方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如果认定为行政合同,那行政部门就要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只需对行政结果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2)法律统一。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保持了审判与行政部门执法时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3.便于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责。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有权对相对人进行监督、指挥;依照规定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对相对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制裁。这样更能发挥行政管理快捷、高效、经济等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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