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2014-07-15 13: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土地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土地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民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其中央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据法律规定人们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笔者试从无形资产的特征、性质浅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界限。

  无形资产人们普遍认为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无实体性、二是独占性、三是有偿取得、四是价值的不确定性及效益的长期性。这四个特征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为无实体是相对于有形资产而言的,如果把无实体都划分为无形资产,那么在资产内不具备实物形态的就多了,如涉及债权内的就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等,因此无实物形态并不是区分有形与无形之分的主要特征,更况“土地使用权”其依附的是实实在在的实物-----占有使用土地的面积,它的无实体实际是有确定的相对实体,只不过这个实体是国家用法律的规定明确取得的只是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已;二、三两点是所有资产类所具有的共同特征,资金产的定义中“是企业拥有和控制的”但对同一有形的资产其独占性远比无形资产的独占性明显,如某企业拥有一台机器设备,就该机器而言,它的的确确是整个市场的唯一,因为它不能衍生。而无形资产却不同,它的独占性受法律的约束和地域的限制。如同一项专利技术可以在不同区域内同时存在,但土地的使用权却只能在一个区域存在,它的使用权限受限于其本身确实存在的实物-----土地;第四个特征堪称是无形资产的精髓,其“价值的不确定性,效益的长期性、不确定性”是所有有形资产无法具备的,具体地表现在当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产品的更新换代、技术的替代达到了惊人的速度,使得除了在法律中人为规定的某些权利的有效期间寿命之外,其实所有的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都难一准确的预计。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存在在法律规定年限以外还能继续发挥经济效益,而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在法定年限内不复存在的现象。由于使用期限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未来价值的无法确定,从而使得无形资产价值带上“朦胧”的色彩,因而也带来了无形资产管理上的预测、决策及会计核算上的计价、摊销诸多不便。而企业的实物资产计量是确定的,可以估算其未来期间可能带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如工厂生产一批产品销售后能得到多少经营利润,商家一批经营交易能赚多少钱。“土地使用权”并不能象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那样可以凭借其自身的优势抢占市场以获取超额利益,而只是其保证生产或经营的先决条件,就旬生产和经营需要资金一样。土地取得的价值是根据地块面积的大小、地段位置的优劣来确定的,价值是确指的,其使用年限是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它与支付地租的形式类似。会计完全可以准确的计量、核算和摊销。

  从土地资源和智力资源性质来看:土地属于稀缺性资源它的稀缺性还在于它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这是它与其他无形和有形资产的一个最大区别。人类居住的土地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但没有特殊的状况也不会减少(人为、地震、地球运行的变迁等因素除外),它属于自然资源,与空气一样对人类是有益的,而且是永久性资源,原始的取得无需付出任何劳动,其开发的过程也只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和机械运作。而商标权、专利技术、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是脑力劳动的产物,设计、研制开发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取得的过程远比制造有形资产更艰苦、更复杂,花费的劳动时间更长,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

土地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486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土地纠纷律师团,我在土地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