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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办理程序

2019-07-28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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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办理程序流程图2、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材料:①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②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③规划设计要点及总平面布置图;④初步设计批准文件;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范围红线图;⑥拨地协议书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办理程序流程图


2、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①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②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③规划设计要点及总平面布置图;
④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范围红线图;
⑥拨地协议书。
3、审批事项:
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所需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后退还);
(3)地价评估报告、出让金评估报告;
(4)双方确认的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图(一式二份,分割抵押需提供现状总平面图,经市场办审核后开具测绘通知单);
(5)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地籍图;
(6)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原件;
(7)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8)职代全意见;
(9)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10)共有土地使用者书面同意证明;
(11)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
(12)其他。
4、核准事项:
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所需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后退还);
(3)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均为复印件);
(4)双方确认的转让土地使用范围图(一式二份,分割转让需提供现状总平图,经市场办审核后开具测绘通知单);
(5)转让土地使用范围地籍图;
(6)土地转让协议原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8)投资25%证明材料;
(9)项目批文;
(10)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证明;
(11)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
(12)其他。
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抵押所需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后退还);
(3)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均需复印件);
(4)双方确认的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图(一式二份,分割抵押需提供规划总平图,经市场办审核后开具测绘通知单);
(5)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地籍图;
(6)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原件;
(7)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8)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证明;
(9)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
(10)其他。

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出租所需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后退还);
(3)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均需复印件);
(4)双方确认的出租土地使用范围图(一式二份);
(5)出租土地使用范围地籍图;
(6)土地出租协议原件;
(7)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8)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
(9)其他.
5、备案事项:
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非首次转让所需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后退还);
(3)双方确认的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图一式二份,分割转让需提供规划总平面图,经市场办审核后开具测绘通知单);
(4)转让土地使用范围地籍图;
(5)土地转让协议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7)项目批文;
(8)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证明;
(9)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
(10)其他。
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非首次抵押所需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后退还);
(3)双方确认的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图(一式二份,分割抵押需提供规划总平面图,经市场办审核后开具测绘通知单);
(4)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地籍图;
(5)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原件;
(6)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7)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证明;
(8)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
(9)其他。
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非首次出租所需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后退还);
(3)双方确认的出租土地使用范围图(一式二份);
(4)出租土地使用范围地籍图;
(5)土地出租协议原件;
(6)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7)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
(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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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由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乙方另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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