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建[1997]1402号);3.《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建[1997]1696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工作程序: 服务大厅直接受理-具体承办-服务大厅直接告知
受理条件:申办单位到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土地使用积及出让金额后到县财政局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及出让金额证明;
2.转帐支票或银行进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