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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阴阳合同”的纠纷

2012-12-1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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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少缴纳税金,在高低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交的税款,定下了两份价格悬殊的合同。在送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供登记或备案使用的时候,低价的合同也被称为阳合同。而双方私下保留的,并且履行的合同叫阴合同。产权登记变更生效后,一旦买房人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少缴纳税金,在高低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交的税款,定下了两份价格悬殊的合同。在送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供登记或备案使用的时候,低价的合同也被称为“阳合同”。而双方私下保留的,并且履行的合同叫“阴合同”。产权登记变更生效后,一旦买房人拒付两合同间的价款差额,主张按阳合同约定的低价格履行这也会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般而言,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偷逃税费。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虽然阳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而“阴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不过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纠纷,通常采用一般按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根据规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约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

  另一种是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的法院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制定“阴阳合同”后,一旦出现买房人拒付合同间的价款差额,就会出现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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