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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二手房买卖违约情形

2016-05-0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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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违约现象当然是我们不想遇到的,发生了违约情况之后我们要怎么应对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些二手房买卖违约现象和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二手房买卖中可能会出现的毁约情形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需要卖家注意和预防呢?

  (1)上家后悔不卖房。

  房市一路飙升,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情况由此增多。尽管房屋出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但是,仍然有很多卖家不惜承担违约金赔偿作为代价,赚取差价。

  (2)卖房家庭意见不一。

  买卖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包括定金、居间合同等),出卖方往往只有部分产权人出面签约,事后,其他共有人以未征得同意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确认预约合同无效。

  (3)“包购纠纷”不是违约。

  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未能买到房子,即是中介违约了。

  (4)因“不吉利”退房。

  买卖双方交易后,下家得知房屋中有人死亡或者门牌号中有“4”,以“不吉利”为由提出退房。

  (5)“跳单交易”买卖方违约。

  为了省下中介费,在中介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买卖双方跳过中介私下交易,也属于违约。

  (6)买受人拒付居间费。

  买受人以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原因,拒付居间费。

  (7)弥补房屋涨幅差价。

  房价不断上涨,在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房屋涨幅的情况下,起诉主张房屋涨价的差价损失。

  (8)下家反悔不买房。

  下家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又以种种理由不购房,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

  2、如果发生违约行为该怎么办?

   (1)定金罚则 双方在交易时一般会收取一定金额的定金,如果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就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定金则不予返还。

   (2)继续履行。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可在向法院起诉时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妨碍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

   (3)支付违约 金。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 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这样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4)赔偿实际损失。在未约定违约金或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当然这个金额必须是适当的,过高或者过低的话都需要协调解决。

  相关知识:二手房交易时违约金额该如何约定?

  买卖双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很可能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就发生违约行为,那就需要提前约定好违约金额和违约责任,那么违约金额到底该如何约定呢?要知道违约金额过高或者过低都是不适当的,所以该如何约定呢?

  (1)参照合同标的。合同中的标的物不同,违约金的设定标准就会有所不同。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特种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高的标准;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种类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低的标准;如果合同标的属于具有精神意义的物,则可对违约金的标准更开放一些。

  (2)以本金为限予以调整。对于各类经济合同在何种场合应当如何偿付违约金这点问题,实际上有着一定的规范的。虽然违约一方有责任给未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都不能够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所以违约金可以根据此标准进行调整。

  (3)参照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由于违约金调整的幅度体现着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强度,对于不同的过错应当体现不同程度的惩罚,才能更加具有针对性,因此在具体判断违约责任的时候,应当考查合同双方在违约中存在的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当违约方恶意违约的情况下,未违约的一方可以适当得要求较高标准的违约金,保持对恶意违约方的惩罚,如果当违约方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着重体现补偿性,减少惩罚性。

  (4)参照未违约一方的实际损失。违约金的最低限度为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的损失来设定。对于一般的合同,应该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对于其他合同类型的处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基础上,借鉴民间借贷中四倍的最高额限定标准予以调整。对于违约行为自履行义务开始之日发生并处于连续状态的,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应当以标的数额为基数。对于部分违约的情况,违约金应当以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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