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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庄画家买卖农村房屋案宣判:李某兰获赔18万

2013-06-2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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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备受关注的宋庄画家李某兰状告农民马某涛索要48万元赔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月2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马某涛赔偿李某兰基于信赖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共计185290元。双方当...

  备受关注的宋庄画家李某兰状告农民马某涛索要48万元赔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月2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马某涛赔偿李某兰基于信赖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共计185290元。双方当庭均未表示上诉,历时两年多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2002年7月1日,李某兰与被告马某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房屋价款45000元。2006年12月,马某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房屋。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兰向马某涛返还房屋,马某涛向李某兰支付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808元,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某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李某兰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李某兰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涛赔偿其经济补偿金48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被告马某涛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二审判决确定无效,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李某兰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日,原告李某兰与被告马某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马某涛以45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及院落出售给李某兰。当天李某兰交清了房款,马某涛交付了房屋。后李某兰对该房屋进行了整修,添加了卫生间等附属设施,新建了三间西厢房。后马某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某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兰腾退房屋。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兰腾退房屋,马某涛支付李某兰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808元,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某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李某兰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另查,经原告李某兰申请,2008年4月8日,经通州法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为264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兰与被告马某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马某涛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李某兰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马某涛出售给李某兰的房屋及添附部分价值已经法院判决折价补偿李某兰,就本案而言,对于李某兰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仅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的因素,参照马某涛出售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予以确定。故对李某兰要求马某涛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马某涛赔偿原告李某兰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驳回原告李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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