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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民事起诉状

2012-12-12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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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起诉状原告:晁如全,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仁和镇沈渡村西堆组3号,身份证号:320829196701251274,联系电话:15931181188。被告:曲阳县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联系人:曹凤庄电话:13463418686。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晁如全,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仁和镇沈渡村西堆组3号,身份证号:320829196701251274,

  联系电话:15931181188。

  被告:曲阳县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 联系人:曹凤庄 电话:13463418686。

  被告:北京中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林

  地址:北京市平谷县平谷镇前西街2号(外贸公司院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903室,

  联系人:任海宣 电话:13231181998;010--69962490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电话:86-10-51816666 传真:86-10-51816700 邮编:100054

  被告: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1号,法定代表人:温继根,电话:0311—85287111;86690898。 联系人:张晋,电话:13582313502。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95697元整;

  2、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5847 元(从2008年3月26日至2008年9月12日),2008年9月12日后至判决之日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

  3、 请求判令第二、第三被告与第一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 请求判令第四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5、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2月12日,被告曲阳县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原告晁如全签订了施工协议,原告按质按量的完成了施工内容,该工程总价款2850697元,截止到2008年3月26日被告尚欠195697元整,有被告曲阳县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曹凤庄签字的结算单为证,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曲阳县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被告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未完全支付工程款,所以不给原告结清所欠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裕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晁如全

  20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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