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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属管辖

2019-10-1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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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建筑工程的实施需要有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工程建设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变成实物的过程。那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属管辖怎么定?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属管辖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属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属管辖 ”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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