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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后要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2015-03-2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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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国土部起草的《细则》总计15章186条。重点明确登记机构及人员、登记类型、登记簿证、登记程序、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信息查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国土部起草的《细则》总计15章186条。重点明确登记机构及人员、登记类型、登记簿证、登记程序、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信息查询及共享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细则》要求,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规定当事人可在不动产所跨任一行政区域提出申请。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公开查询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不动产除外。《细则》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25日。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以及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将意见发送至国土部政策法规司等相关部门。

  >>解读

  房屋预告登记可防“一房两卖”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细则》(意见稿)摘录

  不动产范围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登记程序

  (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主体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公开查询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不动产除外。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提供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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