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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去哪些部门备案

2020-05-2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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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行业现在发展的很迅猛,每年都有大大小小的工程需要建设,在开工之前首先需要对工程进行备案,在办理登记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即可。那么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去哪些部门备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去哪些部门备案

  关于工程备案,可以前往建设局业务收文窗口直接办理。凭备案受理回执领取办理结果。根据国务院发改委发文,地方制定相应的办法执行的。各个阶段有各个阶段的备案要求。在需要办理时,到城建或建设局等相关单位领取表格,一项项按要求提供资料即可。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去哪些部门备案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延期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制作《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注:申请单位对项目登记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去哪些部门备案"等相关法律知识。办理备案登记只需要去建设局业务文窗口直接办理就可以了,跟买房登记备案一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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