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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开工时间如何确定

2020-02-09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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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建筑工程承包人不能在约定的工程日期内竣工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发包方的利益不受损害。那么建筑工程开工时间如何确定?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建筑工程开工时间如何确定

  确定建筑工程开工时间如下: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当前使用较多的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范围,因此,作为承包人应当仔细对照合同,以合同约定为据准确把握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合理明确的原则确定开工日期。

建筑工程开工时间如何确定

  二、建筑工程竣工日期如何计算的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该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交付的前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三、建筑工程总工期如何确定

  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包括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其中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实际的工期还包括工期顺延的情形。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则: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建筑工程开工时间如何确定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以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或者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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