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建设工程中,如果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应当如何处理,就是所谓的优先受偿顺序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如果在建工程通过预售形式已向消费者售卖,且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权益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的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第二,如果消费者以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物向银行按揭贷款,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仍然不能对抗消费者权益,但因消费者未偿还银行贷款负有过错,银行可以对消费者的抵押房屋主张抵押权,而不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一条的约束。
鉴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所以,承包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法定权益。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士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在建工程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的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同一建设工程中,如果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应当如何处理,就是所谓的优先受偿顺序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