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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小夫妻买房 离婚后房产怎么分?

2019-10-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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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王与小张于2006年结婚,婚前以贷款形式在合肥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婚房,所有权人登记为小王与小张共有,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但是好景不长,2009年两人就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存款归男方小王所有,夫妻名下的唯一的一套房产归女方小张所有,并由小张

       小王与小张于2006年结婚,婚前以贷款形式在合肥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婚房,所有权人登记为小王与小张共有,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但是好景不长,2009年两人就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存款归男方小王所有,夫妻名下的唯一的一套房产归女方小张所有,并由小张继续偿还尚未还清的贷款。在离婚后,小王就主动搬出了那套房子,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出现了,小王的父母一直与小两口同住,小王搬了出去,可是公公婆婆却怎么都不肯搬走,小张这下不乐意了,一纸诉状把老王夫妇告上了法院。

      老王夫妇不愿搬走也不是没有理由的,据他们说,小王和小张的婚房是他们卖了自己的房子,用卖房款20万元进行首付并装修的,小王与小张只是支付贷款而已。当初购房时他们与儿子小王约定好房产证上写老王夫妇的名字,但是小王却背着他们把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和小张的名下,现在虽然房子不在其名下,但买房的钱是他们出的,而且他们一直居住于此,没有理由搬走。

      小张也承认老王夫妇曾支持小两口少量款项,但只有几万元,她认为父母在子女购房过程中给予少量资助系人之常情,在法律上应视为赠与,而且这笔钱根本不够首付,是自己和小王想尽办法才凑足了首付款,并且办理了贷款,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老王夫妇是知道小王为买这套房屋办理了贷款并进行偿还的,根据常识就应该知道贷款人必须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或配偶,也就是说小王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这套房子是他们两人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分割约定归小张所有,协议就应该有效。

      法官说法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小王证实了买房时老王夫妇确实只是少量资助,其余款项都是他和小张共同承担的这一说法。法院认为,小王和小张是房产的所有权人,虽然老王夫妇坚持该房屋是委托小王购买的说法,但即使是老王夫妇出资购买,也无法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就归属老王夫妇,因为出资并不等于拥有房屋产权,且双方是父母子女关系,当房产仅登记为子女所有时,一般应视为长辈对晚辈的资助,这种情况符合常理和我国的传统风俗。现在小王与小张已离婚,小王同意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归小张所有,小张有权要求老王夫妇迁出该房屋,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决老王夫妇限期将房屋返还给小张。

      法官提醒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原本是一家人,却为了一套房子对簿公堂。现代社会迅速发展,越来越高的房价催生了越来越多人因为房子导致父母子女离心,兄弟姐妹反目,甚至争吵打骂,在法庭上也是怒目相向,经常恶语相伤,严重伤害了亲情。承办法官提醒,买房对于家庭来说是一项很大的支出,对于共有的房屋,其出资份额、产权、归属问题都应事先协商,予以明确。即使是一家人,也要做到亲兄弟,明算账,以尽量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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