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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能分割吗?

2019-10-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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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先生和刘女士已结婚15年,目前因感情不和面临离婚,双方就唯一的一套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因为该房屋是二人于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但当时考虑将来涉及继承、过户、避税等因素,就直接把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小王名下。小王今年13岁,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刘

       王先生和刘女士已结婚15年,目前因感情不和面临离婚,双方就唯一的一套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因为该房屋是二人于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但当时考虑将来涉及继承、过户、避税等因素,就直接把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小王名下。小王今年13岁,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刘女士认为房屋既然登记在女儿名下,就应当认定女儿为所有权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王先生认为,当初登记在女儿名下只是为了避税,女儿是未成年人,且没有对购买该房屋做出任何贡献,其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夫妻二人争执不下,于是郭先生向律师咨询: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王牌离婚网的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既然该房屋的权属登记在女儿名下,就应当认定为女儿的个人财产。夫妻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的行为,应视为对女儿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屋是女儿小王通过受赠方式取得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年满十周岁以上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于小王已经年满10周岁,且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因此,如果富女士不存在不适宜抚养小王的情形,其将取得小王的抚养权。当然,刘女士同时也将取得对该房屋的管理、居住等监护人应享有权利,同时也应尽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但其没有任意处分该房屋的权利;离婚后,王先生也有同样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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