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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2018-10-24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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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亦称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种类之一,但是该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很容易就引发纠纷,接下来就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这个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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