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论农村房屋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

2019-10-12 04: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内容摘要:我国目前大多省市还实行着二元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即还存在着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区别。那么,被继承人的农村房屋城镇户口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农村户口的继承人其身份是否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

  内容摘要:我国目前大多省市还实行着“二元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即还存在着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区别。那么,被继承人的农村房屋城镇户口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农村户口的继承人其身份是否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在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上,房屋须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即“房随地走”。而另一方面,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又是相分离的。继承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否随之移转,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本文从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之间的关系、农村房屋继承的现状及农村宅基地随房移转的法律基础等方面予以阐述,以期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农村房屋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房屋及其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和基本生活保障。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因就业、升学、转干、婚姻等,数以千万计的人也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父母去世后,遗留的农村房屋如何处置,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关于农村房屋的法律地位、性质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移转相关法律规定很不完善,立法上紧靠《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极少规范进行调整。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部法律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明确并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的合法权益。但该法对农村宅基地的行使、转让等问题只是作了衔接性的规定,给进一步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留下了空间,因此实践中也不便于操作。

  案例:1985年2月,刘某的父亲一家四口人(刘某父母、刘某及其妹)名义,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1992年刘某考上大学后户口随之迁出,毕业后分配至县直机关工作并结婚生子居住在城内。1996年6月,刘某的妹妹出嫁,嫁给本村一王姓男子并有自己的住宅,家里的老宅就由刘某的父母一直居住。2002年3月和同年的12月,刘某的父母先后去世,老宅已无人居住。2003年10月,村委会通知刘某,因其父母已去世,村里按规定将其老宅的宅基地收回,要求刘某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清理或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刘某认为,其父母留下的房屋连同宅基地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不同意村委会的意见。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村委会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刘某向村委会返还其老宅的土地使用权。

  一、农村房屋与土地的关系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一)农村房屋为私有财产,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为农民个人所有。

  农村房屋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房屋(本文所指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等所有的房屋)。农村房屋都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土地之上的,涉及到房屋及其所使用的土地。有关房屋和土地的关系,《德国民法典》将房屋与土地视为一物,其中土地被视为主物,房屋被视为从物。日本则认为土地和定着物都为独立的不动产,定着物可以独立于土地而存在,并不是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我国法律对土地和房屋的关系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房屋则可以成为公民的私有财产。也就是说,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与房屋的公民个人所有之间是可以并存的,即我国法律承认农村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可以分离的原则。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为我国所特有,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带有社会福利性质。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一般分为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述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特点1、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2、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占有、使用,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划,改变土地用途。

  二、农村房屋继承现状及其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量多占。而事实是,目前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情况现实中普遍存在,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继承而取得。根据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农民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性质,城镇居民是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而现实生活中,城镇居民因继承而受让农村房屋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些房屋有的被长期闲置,没有处理;也有的被城镇居民翻建或年长后回去居住。对此,所在村集体往往不予过问,事实上变相继承了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069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