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杨某是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处房屋用于自己居住。2003年12月6日,秦先生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李某将其与杨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卖给秦先生,秦先生付清房款后,李某必须在一周之内交付房屋并协助秦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秦先生于2003年12月26日将房款支付给李某,并在一周内入住,李某也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秦先生。
入住后秦先生多次要求李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杨某却称房屋买卖行为没有经过其同意,拒绝签字办理手续。直到2009年,李某和杨某提出要“签字手续费”才肯为他办理过户手续。为此,秦先生将李某和杨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秦先生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李某、杨某协助原告秦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