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的小韩(化名)与小明(化名)签下协议,交了1.5万元定金,想买下对方的平房。但小明后来未兑现协议。
小韩将小明夫妻及小明的母亲告上法庭,按合同约定,要求索赔双倍定金3万元。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小明应当赔付小韩两倍定金。但只有房屋总价的20%即5600元,才被认定为定金;而超出的部分,算作预付款。
最后,小韩被判获赔双倍定金1.12万元和9400元预付款。
去年2月,南靖人小明、其母张老太和小韩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小明将一处两间约60㎡的平房转让给小韩,房屋总价2.8万元。
小韩支付了1.5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同年“五·一”前小明提供完整手续和协助办理公证后,小韩再支付余款;一方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但小明最终违约了。
今年6月23日,小韩将小明、张老太,及小明妻子阿玉(化名)一起告上南靖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三人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
法院支持小明的诉求,认为其请求解除该《产权转让协议书》,并由小明、张老太根据定金罚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小韩与小明、张老太约定的定金数额1.5万元,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8万元的20%即5600元。因此,定金只能按5600元确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可作为预付款。
南靖法院昨日一审判令,解除该《产权转让协议书》;小明、张老太应返还小韩预付款9400元;并双倍返还给小韩定金1.12万元。
另外,法院调查发现,讼争的房屋是由小明父亲将旧房子扩大改建的,属于小明、阿玉、张老太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阿玉确实未在《产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名,其事后也不同意将房屋卖给小韩。所以,阿玉不构成违约,不必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