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售房恶意欺诈 将受重罚“买一赔一”

2019-05-29 06: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恶意违约欺诈开发商将付出沉重代价,解释第8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恶意违约欺诈开发商将付出沉重代价,解释第8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告知买房户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076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