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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2019-06-19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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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驻外建管处: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的规定,决定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查时

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驻外建管处: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的规定,决定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时间

  复查工作从11月20日开始,12月25日前各市完成辖区内资质审查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

  二、复查范围及复查分工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二、三级资质的人员。

  省建设厅负责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的复查工作;各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审查工作;各驻外建管处负责所属企业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审查工作。

  三、复查内容

  检查项目经理自2004年12月30日以来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建筑市场行为、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复查资料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三)所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竣工或在建)的规模(建筑面积、层数、跨度、造价)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四)所主持完成或在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证明材料(已竣工的附竣工报告,属在建的由企业出证明);

  (五)项目经理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任职和考核证明材料(由企业出具);

  (六)身份证复印件。

  四、复查程序

  (一)由项目经理本人填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附件1);

  (二)企业的经营、质量、安全等部门对《复查表》中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汇总表》(附件4)汇总(电子版)后,连同复查材料报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经初审合格的,报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审查;

  (四)12月25日前,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驻外建管处,将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材料及审查结果(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复查,将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审查结果(附件2、附件3、附件4的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审定并加盖印章。盖章时间另行通知。(所有表格的电子版要求统一用Excel制作,字体要求用10号仿宋体,日期统一用“0000-00-00”格式)

  五、复查结论及要求

  复查结论分合格、不在岗、不合格。

  (一)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死亡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为合格。

  (二)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多头聘用、跨项目或越级管理,或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市场违法行为的,或有不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行为的,均为不合格。连续两次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三)项目经理在考核期内未担任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管理工程施工的,为不在岗;连续两次不在岗的,资质审批部门收回其资质证书。

  (四)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4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已办理退休或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经理,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中所填的工程项目,必须是项目经理考核期内所主持施工的项目。已竣工的工程要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七)非省建设厅核发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后参加复查。

  (八)未按要求进行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其资质证书作废,不得再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部门)(公章):

  注:1.复查不合格或被降级、吊销证书的原因,由各市填写“备注”一栏。

  2.汇总表应包括未参加复查的项目经理名单及有关情况。

  3.本表一式三份,县、市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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