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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市、县审批部分建设项目补办征、拨用地手续的通知[失效]

2019-06-18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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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全区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中,发现过去相当多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报批征、拨土地手续,就擅自占地进行建设。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遗留问题,除按照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0号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外,特委托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一部分补办征、拨土地的手

  在全区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中,发现过去相当多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报批征、拨土地手续,就擅自占地进行建设。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遗留问题,除按照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0号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外,特委托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一部分补办征、拨土地的手续。

  一、委托审批的时间界限:一九八六年三月底以前发生的未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的项目。

  二、委托审批权限:在委托审批的时间期限内,占用耕地十亩以下,非耕地十五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土地(含耕地及非耕地)五十亩以下,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此数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补办用地手续的批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以县、市为单位,整个补办用地手续办理完毕后,逐个单位列清单(见附表)报区人民政府核查。

补办征、拨用地手续清单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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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补┃批准基┃基建┃投资┃ 占地面积 ┃开工┃完工┃批准补┃
  办手续┃建项目┃面积┃总额┣━━━━━━━━━━━┫日期┃日期┃办手续┃
  单位 ┃单位 ┃ ┃ ┃总数 水田 菜地 鱼塘┃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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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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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日期: 19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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