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村与村之间调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2019-06-15 20: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村与村之间调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1996〕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交换土地是一种相互转让土地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政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村与村之间调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1996〕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交换土地是一种相互转让土地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精神,相邻农民集体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换土地,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即进行调换的,应认定转让无效,换地双方需返还所交换的土地。本案涉及的交换土地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当认定交换协议无效。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如目前双方仍愿意继续调换土地的,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调换土地行为予以确认。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165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