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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城镇建新拆旧中用地周转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6-10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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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为贯彻落实中发[2000]11号、国土资发[2000]337号和京发[2000]30号文件,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居民点向中心镇集中,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实现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现将周转指标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0]11号、国土资发[2000]337号和京发[2000]30号文件,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居民点向中心镇集中,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实现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现将周转指标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周转指标的申请和审批

  (一)周转指标内涵。周转指标是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区县人民政府用于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需要征(占)耕地作为过渡,并在建新后及时将旧址复垦还耕的临时用地指标。

  (二)周转指标适用范围和条件。周转指标只能用于小城镇建设、旧村改造、居民点迁村并点以及乡 (镇)、村企业集中等建新拆旧且旧址复垦还耕的建设项目。具备下述全部条件的小城镇可以申请周转指标:

  1、是国家级或者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小城镇;

  2、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准的;

  3、区(县)域、乡(镇)域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准的;

  4、村镇建设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准的;

  5、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已经完成或者已经启动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

  (三)周转指标申请报批。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采取周转指标申请与建设用地报批同时进行。符合申请条件且确需周转指标的,应向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预审合格的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政府的批示意见下达周转指标。

  申请周转指标应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计划、规划);

  2、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3、建设项目拟占用土地和对应拟复垦还耕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和权属调查报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

  4、土地复垦还耕计划和土地复垦还耕实施方案以及资金保证情况的证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提供权属调整报告以及权属人的书面意见。

  5、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还耕计划、土地复垦还耕实施方案以及资金保证情况的预审意见。

  二、周转指标的管理

  周转指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周转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封闭运用,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管理制度。区县人民政府应与使用周转指标的小城镇签订相应保证书,以确保在周转期内将旧址复垦还耕,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一般周转期限为1-3年。

  周转指标使用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要与建设用地复垦还耕同步实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还耕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建设用地复垦还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不按照计划和保证书履行复垦还耕义务或者到期没有归还的乡镇,将取消周转指标申请资格,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相应核减该区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周转指标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将周转指标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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