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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全省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2019-06-08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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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林业厅、省人防办、省环保局《关于妥善解决全省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林业厅、省人防办、省环保局《关于妥善解决全省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妥善解决全省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全省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省政府将在“十五”期间对全省高校和监狱布局进行调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土地资产置换、土地出让金收缴、相关费用减免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和监狱的新建、扩建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规划。高校新建、扩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建设,监狱新建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单独选址。各地对高校、监狱建设所需用地指标,要在年度用地计划内优先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二、高校、监狱新建、扩建征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其征地补偿标准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征地过程中,免缴菜田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征地服务包干服务费减半收取。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履行补充耕地责任,自行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同的耕地。补充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免缴耕地开垦费。

  三、高校、监狱搬迁腾出的原有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重新安排使用。其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组织出让。高校、监狱土地置换所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四、省属高校、监狱土地置换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上缴省财政。市属高校、监狱土地置换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部门单列。省、市财政部门要按照高校、监狱的管辖分工将此款及时拨付有关高校、监狱,专项用于高校、监狱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五、高校、监狱新建扩建项目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招标费(学院、监狱投资部分)、水电增容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墙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适当减免。

  六、高校、监狱原使用的土地及地上资产转让所得收入计征的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按转让合同计征的印花税,要作为政府对高校、监狱建设的专项投资,由入库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拨付高校、监狱,用于新校园、新监狱的建设。

  七、高校、监狱搬迁、合并后,教职员工和干警职工原住宅可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置换。置换中,高校、监狱确需新建职工住宅的,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政策;也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对于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由政府从所获土地出让金中给予补助。

  八、高校、监狱建设项目的实施,要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切实搞好服务。

  九、对按上述意见应由同级政府返还高校、监狱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应由入库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或列支的各项税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安排,不按要求安排的市、县,省财政要通过年终结算,对应返、应列资金实行等额财力上解,具体由省财政厅制定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林业厅
  省计委
  省司法厅
  省人防办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环保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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