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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6-06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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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州林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州林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非[199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林地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州内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州境内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需占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自2005年9月1日起,由州林业局统一收取,存入财政专户,作为地方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州林业局统一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后,按比例划拨各县市和大森工企业。州林业局每半年与各县市和大森工企业结算一次。集体和个人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业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补助。

  三、征占用林地收取的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森林资源调查、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设计、林地林木保护、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培训、大小森工企业职工转产安置或买断工龄、森林防火、购置森林建设所需的设施设备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四、申报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应预交有关费用。申报未被批准,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用地单位预交费用退库手续。

  五、由于我州林地资源管理工作量大,州、县市林业局可根据省林业厅川林财函[1999]16号文,各地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各级留成总额的5%提取林地管理工作经费精神,提取工作经费。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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