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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征收划缴工作提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2019-07-1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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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房地局:在市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京财预(1998)1354号《关于将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通知》之后,自1998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按《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市房地局:

在市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京财预(1998)1354号《关于将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通知》之后,自1998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按《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安排纳入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根据市领导的有关批示,为加强本市防洪费的征收管理,鼓励防洪费征收单位和有关人员,确保防洪费及时划缴到位,现将征收划缴防洪费提取手续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务手续费:

根据我委今年与市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意见,按照调整后的防洪费征收划缴职责,自1999年度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防洪费的征收工作中,按防洪费征收额0.7%提取劳务手续费,用于防洪费征收划缴工作的管理经费和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二、考核及奖励办法:

实行全年额度考核。每年由市计委核定年度征收额度计划。当年实际征收的数额,以次年1月20日前划缴到市财政局专项帐户数为准。超过当年核定的征收额度计划时,从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超出部分的3%,用于对有关征收单位及人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三、本通知由北京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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