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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2019-07-07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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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贷款审批程序第四章担保方式和原则第五章贷款的发放第六章贷款本息回收第七章贷款管理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为加大扶贫工作力度,保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四章 担保方式和原则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

  第六章 贷款本息回收

  第七章 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为加大扶贫工作力度,保证扶贫贷款的使用效果,做好小额信贷定点扶贫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是开发银行专项扶贫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专门用于向开发银行对口扶贫地区的农村贫困户提供较小金额的贷款。

  第三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必须坚持“规划到户、自愿组合、连环互保、担保贷款、收贷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银行发放小额扶贫贷款必须坚持“统借统还”,各试点县借款单位(即扶贫社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下同)对农户采取“有偿使用,一次贷款,分期偿还,循环收放”的方式,确保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如实发放到贫困农户。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及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第五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的年度贷款总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总行负责确定,各地分行在总行规定的额度内审批和发放贷款。

  第六条 开发银行分行负责对所辖地区小额扶贫贷款的发放、使用、回收进行全过程管理,开发银行派驻扶贫县的挂职干部协助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扶贫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由各试点县借款单位作为承贷主体,并由其统借统还。本贷款最终使用对象为在当地借款单位组织下的、且由贫困农户自愿组成的扶贫小组成员。扶贫小组成员必须是具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能力和有具体生产经营项目的贫困农户。

  第九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主要用于能够在一年内产生效益的项目。适用范围为:

  (一)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的种植项目,包括购买种植业所需要的种、苗、肥料及与此相关的生产资料;

  (二)适宜当地环境的有关项目,包括购买养殖业所需的种禽、幼禽、饲料、疫苗等必要的辅助材料;

  (三)购买加工农副产品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等;

  (四)农村贫困户所从事的第三产业项目;

  (五)生产以及生产性的经营项目的流动资金;

  (六)符合规定用途的其他创收性支出。

  第十条 鉴于小额扶贫贷款管理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的使用,均应置于当地借款单位管理之下。县扶贫社确认的《在册贫困农户花名册》是确定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最终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借款单位有权决定贷款的最终使用对象。借款单位还应负责做好小额信贷扶贫的宣传、组织、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

  第十二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的贷款期限为三年,三年内可由借款单位统筹掌握,封闭运行,滚动发放使用。借款单位可根据贫困农户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18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展期,但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扶贫贴息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第三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和受理。开发银行分行负责所辖地区小额扶贫贷款的受理工作。借款单位申请小额扶贫贷款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借款用途、申请金额、借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预测等。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经办行接到各扶贫县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后,经办行信贷部门重点作以下调查:

  (一)借款申请人资格审查;

  (二)借款申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三)担保人资格审查;

  (四)其他相关事项。

  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信贷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经办行贷款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经办行贷款决策委员会根据信贷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讨论表决,将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签署贷款与否的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一经批准,经办行信贷部门应立即通知借款单位,并按要求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章 担保方式和原则

  第十八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的担保一般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

  第十九条 保证人应为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抵押物和质押物必须符合《担保法》中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借款农户应组成扶贫小组,扶贫小组成员一般为3~5人,各扶贫小组实行连环担保原则,组长在小组成员间民主选举产生(有亲戚关系的成员不能在同一个扶贫小组)。扶贫小组成员之间具有互助、互督、互保三重职责,并负有相互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在某一成员不能按时还款时,扶贫小组其他成员必须帮助其垫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扶贫小组成员相互之间不能垫付资金保证按时还款时,借款担保人必须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代扶贫小组成员还本付息。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单位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用款计划填制《借款凭证》(以下简称借据)。

  第二十三条 借据由借款单位填写,一式五份,操作程序是:

  (一)借款单位按借据要求填写准确,文字清晰工整,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开发银行经办人审核无误签署意见,交部门和经办行负责人复审签章后,送经办行会计柜台执行。

  (三)经办行会计柜台审核无误,盖章后分送各有关部门。第一、四联退借款单位;第二、三联会计部门留存作借贷方凭证;第五联由信贷部门留存。

  (四)信贷部门接到第五联借据后,应据此在相关贷款台账中予以登记,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借款单位获得扶贫贷款后,应及时发放到贫困农户手中,不得挤占挪用或无效滞留扶贫贷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借款单位应与借款农户签订转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扶贫贷款严禁挪作他用,但可滚动使用,到期统一归还。如发现扶贫借款体外循环或挪作他用,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贷款本息回收

  第二十七条 还款方式。开发银行对各扶贫县的小额扶贫贷款采取“统借统还”方式,各扶贫县借款单位可采取“整借整还”、“一次借款,分期还款”等方式面对当地农户。

  第二十八条 贷款的回收。贷款到期前半个月,借款单位应及时进行催收,确保贷款本息如期回收。贫困农户应恪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借款单位除因特殊情况可申请展期,并取得开发银行同意外,均应无条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遇借款单位无力偿还,开发银行有权追索担保单位的连带责任。

  第七章 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开发银行各分行定期对小额扶贫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一)重点抽查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是否如实发放到贫困农户手中,贫困农户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的效益情况和还本付息能力。

  (二)检查当地借款单位是否建立配套完善的小额扶贫贷款管理制度,是否有专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发放和收回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及时归还开发银行。

  第三十条 各扶贫县政府必须任命一名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协调员。该协调员应由县级领导兼任,在本县内负责牵头和组织实施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扶贫县的党委和政府应对开发银行承诺:将实施小额扶贫贷款的乡村的贷款本息回收情况列入乡村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定期向开发银行通报考核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扶贫县的县级扶贫社应在各扶贫乡、村设立扶贫分社,其成员由乡村干部组成。各扶贫分社具体负责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扶贫县政府和扶贫社、乡分社及其他借款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当地情况,做好小额信贷扶贫规划;

  (二)建立健全贷款本息回收制度、工作量化目标管理制度、工作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小组联保制度、中心会议制度等有关配套管理制度。

  (三)负责协调解决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帮助贫困户选好生产经营项目,为其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

  (五)接受开发银行对小额扶贫贷款的检查、监督;

  (六)建立小额扶贫贷款的工作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贷款的发放、本息收回及扶贫效果等情况。每半年向开发银行报送一次小额扶贫贷款工作总结;

  (七)认真督促贫困农户合理使用借款,按期、按规定收回小额扶贫贷款,及时归还开发银行,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条 开发银行对实施小额扶贫贷款的乡村实行收贷挂钩,即对合理使用小额扶贫贷款且本息回收良好的乡村实行信贷倾斜,项目优先受理。开发银行当地经办分行可按收贷挂钩的要求,将开发银行总行核定的贷款总额在县、乡、村之间适当调剂。

  第三十五条 开发银行对各扶贫县的政府协调员、县扶贫社、乡扶贫分社及其他借款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实行工作量化目标管理制度,并按评分结果给予按贷款本息回收总额1%~2%的奖励。奖励费用的管理考核与发放由开发银行当地分行统一负责,实行一年一定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开发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小额扶贫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按规定对其进行分类、登记和催收。对出现的不良资产,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小额扶贫借款申请表(略)

  二、扶贫社社员花名册(略)

  三、小额扶贫借款申请表(略)

  四、扶贫社小组成员申请借款互相担保协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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