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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上市交易工作流程和部门职责的通知

2019-07-0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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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利用中心: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京政发〔2002〕4号)和《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京政发〔2002〕5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第二批取消和调整的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利用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京政发〔2002〕4号)和《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京政发〔2002〕5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第二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要求,本市经营性项目用地要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上市交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适应这一供地方式的重大改革,我局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上市交易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分工需要重新调整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调整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让处负责受理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申请,受理后将协议出让、转让项目转由土地利用中心继续办理,将入市交易项目转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继续办理;同时,出让处对出让工作的全程进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

  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出让处转来的人市交易项目用地,须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的具体工作,待成交后,核发《成交确认通知书》,并将该项目转由土地利用中心继续办理。

  三、土地利用中心对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转来的有关材料继续进行签订合同、收缴地价款等后续工作。

  四、上述工作环节的具体衔接工作由出让处、土地利用中心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予以研究确定。

  五、出让处、土地利用中心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规范并予以公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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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由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乙方另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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