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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首次打破户籍限制 外地人也可申请

2019-05-27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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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省首个公租房实施办法终于出炉!经广州市政府审定同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于今日至10月10日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广州公租房分政府主导建设和社会力量建设两种,前者主要面对广州本地户籍的内

 

  广东省首个公租房实施办法终于出炉!经广州市政府审定同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于今日至10月10日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广州公租房分政府主导建设和社会力量建设两种,前者主要面对广州本地户籍的内“夹心层”,租金最低为房屋市场价40%;后者则没有户籍限制,符合条件的外地人也可以申请,租金最高不超过市场价80%。

  按计划,广州今年最少推出8000套公租房,来源于现有存量房和新建的白云松洲新社区等。

  ●类型政府建设和社会投资两种

  市住房保障办副主任黄某敬介绍说,《办法》拟定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拟定公租房的建设方式分二大类,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包括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和利用单位符合条件的自用居住用地建设。二是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公租房,通过土地、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租房。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对象首次打破户籍限制

  什么人可以申请公租房?《办法》首次打破了广州保障房对户籍的限制,供应对象除拟定为城市户籍中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还将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按设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但又买不起经适房且不符合廉租房保障的内“夹心层”的住房问题。黄某敬说,由于内“夹心层”本身就是符合经适房保障的对象,因此其准入条件与经适房条件基本相同,但保障对象范围还放宽到了单身人士。

  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不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但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外“夹心层”的住房问题;除了广州市区城镇户籍,在广州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的新就业大中专及职校学生、引进的专业人才、教师以及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都可申请。此类公租房只能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不得出售。

  ●租金政府公租房最低为市场价40%

  黄某敬表示,为方便承租家庭一次交纳费用,提高收取相关费用的效率,《办法》拟定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捆绑收取,根据家庭收入高低分为3个不同的租金标准: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9600元(800元/月)的家庭,租金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参考价的40%计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601-12000元(801~1000元/月)的家庭,租金按50%计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001-15000元(1001~1250元/月)的家庭,则按60%计收。

  由于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外“夹心层”,其租金承受能力高于内“夹心层”,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同时也兼顾承租人的承受能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参考价的80%。

  ●申请社会公租房由用人单位核定员工收入

  与申请廉租房和经适房的程序一样,《办法》拟定申请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同样采取两级审核、两级公示以及评分轮候机制。

  黄某敬特别指出,针对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的租赁对象范围较大,且含没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人员,人员流动性较大,《办法》拟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用工单位对其工资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证明;无用工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其工资收入和居住等情况进行审核;并规定用工单位、个人、产权人(出租人)三方签订租赁合同以明确三方的责任,特别是用工单位的担保责任,以实现对租赁对象加强管理,减少政府审核的成本。

  至于已通过廉租房保障、经适房购买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因其申请资格与公租房的接近,故不必再重新申请,今后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转而申请轮候公租房。

  管理:一租3年,不定期抽查

  黄某敬说,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租户不能同时享受其他保障房。对内“夹心层”的公租房家庭,可以采用先租后售的政策,如果该类家庭住久了公租房想买下来,可以按同类经适房价格折旧购买。对外“夹心层”的家庭,则只租不售。

  在动态管理方面,拟定对承租公租房的家庭或个人实行年审和不定期随机抽查。对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家庭,取消其资格;对家庭收入、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动,但仍符合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条件的,按规定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对于需要腾退公租房但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照当地房屋租金参考价计收,一年后按参考价的2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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