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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 业主10年办不了房产证

2019-05-2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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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记者接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金门大厦几十名业主的投诉,反映在金门大厦近200户住户中,有110多户业主10年未能办理房产证,原因是他们购买的房子权属登记在别人名下。其中有4户已经状告开发商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丰公司)。华丰公司承认一房两卖,并称查实是

  记者接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金门大厦几十名业主的投诉,反映在金门大厦近200户住户中,有110多户业主10年未能办理房产证,原因是他们购买的房子权属登记在别人名下。其中有4户已经状告开发商广州市某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丰公司)。某丰公司承认一房两卖,并称查实是前法人代表王某所为。

  某丰公司为了给众多的小业主办证,不得已状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他们认为该局在第一业主没有提供相关凭证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房屋的权属登记备案,致使一房两卖。目前,这宗官司仍在审理中。

  开发商前董事长所为

  业主向记者反映,他们是在1999年至2000年与金门大厦的开发商某丰公司签订预售合同购买房屋的,在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后,却不知道为什么办不了合同备案登记,业主状告某丰公司后,房产证还是一直办不下来。2006年,业主从法院得知自己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了别人的名字。业主认为,现在房产权办不了,也一直用着临时用电(民用电每度0.61元,临时用电每度是0.9元)。他们担心第一业主可能随时跳出来收走房子。

  现住金门大厦B601号房的高某峰告诉记者,2000年10月20日,他与某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663000元购买位于广州市人民北路的金门大厦B601号房屋。高先生按合同规定交付了购楼款后,却一直拿不到房产证。2006年到房管局确认时,他才发现自己买的房屋的权属却登记在一个叫边冀的人名下。

  其他人如刘某购买的B603房,房屋权属却登记在一个叫叶郎岩的人名下;而李某钢的A603房登记在朱海名下,A601的王某松的房子登记在侯宗某名下……

  据某丰公司方面证实,目前已核实被一房两卖的有10户左右,还有约70户房子的权属登记的第一业主从没有支付过购房款,也一直没见这些业主出现过。知道自己的房子被一房两卖后,业主随即向警方报了案。2007年,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对某丰公司前法人兼董事长王某进行了立案侦查。

  据了解,王某于1999年开始出任某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05年9月王某被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免去法人代表资格和董事长一职,并由广州市工商局变更了某丰公司的法人代表。

  某丰公司有关负责人宋某汐女士告诉记者,王某被免职后隐匿公司会计账册和全部施工资料。某丰公司目前只能在新的法人带领下,努力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打官司,争取早日为众多小业主办好房产证。

  诉讼期限出现争议

  2006年,高某峰、刘某、李某钢和王某松4户业主联名起诉了某丰公司,要求某丰公司为他们完备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办房产证。

  某丰公司被起诉后,广州光大南方经济发展公司(下称南方公司,某丰公司的大股东)随即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一系列的行政诉讼,要求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撤销王某私自以某丰公司名义与预售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并为现住的第二业主确权,办理房产证。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该案是否超过5年有效诉讼期限。最后法院判决南方公司提出诉讼中的4户业主胜诉,因为这4户业主购房的时间未超过有效诉讼期。而南方公司提出诉讼的其他大部分业主,因购房在5年有效诉讼期以前,被一纸裁定驳回起诉。

  南方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于2007年9月作出行政裁定,将该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广州中院在重审中,没有采纳5年有效诉讼期这一关键点,而是按照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来操作的,即“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0年,其它具体行为的诉讼时效为5年。”

  据此,广州中院再将案件发回越秀区法院重审。

  同一类案件两种判决

  2009年9月,越秀区法院在重审后认为,某丰公司作为金门大厦的预售人与(第一手购房业主)杨女士(等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到房管部门登记,后杨女士(等人)向银行抵押是经某丰公司同意的,责任在某丰公司,因此驳回南方公司要求撤销预售合同登记的请求。

  该判决引起南方公司的异议,因为在2007年4月越秀区法院对另一第一手购房业主刘女士的判决不一样,在这一判决中,越秀区法院判决:“《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售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本案中,第三人某丰公司申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未能提供银行出具给刘女士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房管局对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为此,南方公司已向广州中院上诉。(编辑:郑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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