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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无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012-12-1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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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原则上城镇居民是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王某是农村户口,拥有一处宅基地,王某的妻子刘某是城镇户口,在现城工作、生活,孩子随妈妈刘某办了城镇户口,后王、刘离婚,并约定将王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婚生子小王。

  [析案]我国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采取的是有限制流转的做法,并且严格禁止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流转。那么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赠与非农户口的子女呢?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由于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说,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城镇居民是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宅基地流转的路径中并未提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这一方式。赠与是合同行为,赠与人必须是标的的有权处分者。宅基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在其流转方式上是有限制的,原因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本,若允许转让,可能导致农民流离失所;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福利,是通过分配无偿取得的;自由转让将为非法骗取宅基地牟利提供激励,导致农用地减少,加大粮食危机的可能。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而且,《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王某与小王之间的赠与并不因为二者具有父子亲属关系就可以,首先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能否赠与,其次才考虑父子关系。小王是城镇户口,不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即使具有父子关系仍不能转换身份,故该份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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