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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率先将保障房由城镇延伸至农村

2012-12-1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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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成都《关于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在两人(含两人)以上或年满35周岁的低收入单身居民,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含城镇和农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可在居住地申请住房保障。

  日前,成都出台《关于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2012年内全面建成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房保障成都满覆盖。现在起,凡符合条件的成都户籍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乡镇及村社申请,获得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等住房保障。此举标志着成都在全国率先将保障房由城镇延伸至农村。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杜文介绍,2009年底,成都市率先把住房保障范围由国家规定的县城所在镇推广到全部 310多个乡镇。但是,长期以来住房保障制度仅限于城镇。《意见》的出台,使600万农村居民都有望从中受益,居住在农村的住房困难居民也同样可以获得政府的住房保障援助。

  《意见》规定,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在两人(含两人)以上或年满35周岁的低收入单身居民,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含城镇和农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可在居住地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的设定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每两年调整一次;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能超过一套70平方米当地普通商品住房总价的30%,并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变动自动调整。

  在保障方式上,成都市充分考虑了农村的实际情况,将廉租住房作为农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其中,既可以租赁补贴,也可以实物配租。

  保障资金来源主要由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上级财政安排用于城乡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补助资金构成。

  为保证农村住房保障工作开展的高效有序、公正透明,《意见》要求各区(市)县应使用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已保障对象和待保障对象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保障对象住房变化情况,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全方位核实;在实施保障后,通过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已保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变化,根据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及时调整或停止保障。

  成都房产管理部门还将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采取定期走访、实时监控、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管理部门要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对拒不退出住房保障的,房产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坚决杜绝“开豪车享受住房保障”这类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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