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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无效

2019-05-28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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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性待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紧密相连,且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

  村里启动拆迁,本已卖出的房屋是否能讨要回?昨天,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宣判了5起发生在海淀区大牛坊村的类似案件,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讨要:

  房子卖给外地人

  贾女士是大牛坊村村民,1999年5月10日,她父亲将自家院内北房五间、东西房各三间以25万元价格卖给梁先生。贾女士起诉称,梁先生并非当地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违反了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判令《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返还房屋。

  梁先生辩称,与贾女士父亲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大牛坊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对方已经放弃了本案所涉宅基地的使用权,村委会也同意了,现已经在此处居住了十余年。贾女士起诉是因为大牛坊村面临拆迁,其在利益驱动下违反了诚信原则。而且梁先生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翻建,现在房屋已经不具备返还条件。

  审理:

  合同无效各自担责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虽系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无效合同。大牛坊村村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由于村委会并非土地管理部门,其在《买卖房协议书》上盖章的行为并不能证明该合同有效。但对于该无效合同的产生,贾女士的父亲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梁先生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基于双方都有相应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贾女士的父亲已去世,其相应的责任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贾女士承担。同时,由于梁先生坚持本案所涉《买卖房协议书》有效,且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扩建,对其实际价值未做估算,由此产生的搬迁利益总价尚未确定,所涉合同的返还及赔偿问题,法院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待搬迁利益确定后,根据各自的请求,另案主张权利。

  庭外:

  宣判前法官多次调解

  海淀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无效。

  昨天,海淀法院集中宣判了5起涉及海淀大牛坊村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均判决《买卖房协议书》无效。据承办法官介绍,类似案件有20余起,据调查,大牛坊村存在农村宅基地买卖行为的近200户,经过法官庭审及宣判前多次调解、释法工作,当事人情绪波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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