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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9月6日起正式施行

2019-05-2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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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9月6日正式施行。今后,广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将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出之日起的市场价格为准,不得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且最高可等同于所在区位新建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对于被征收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已于9 月6 日正式施行。今后, 广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将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出之日起的市场价格为准,不得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且最高可等同于所在区位新建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对于被征收人在1990 年4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为解决基本生活需要而自行建设的房屋, 规定可按照不超过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另外,还明确了住改商项目及征收租赁房屋对承租人有没有补偿的问题。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奖励《实施意见》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此外,对于住宅房屋,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规定,搬迁奖励费将分阶段递减,从而引导被征收人加快搬迁进度。按照《实施意见》, 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拆迁安置房套内面积不得少于原有房屋除了货币补偿以外,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确定房屋评估公司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实施意见》还规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 日内, 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视为协商选择有效,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后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实施意见》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以产权户数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几类特殊房屋的补偿

  ●住改商可补偿市场评估价50%-60%

  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997 年4 月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1997 年4 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则按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历史遗留无产权房屋补偿不高于市场评估价60%

  对于历史上已建成,但产权手续未齐备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广州市从1981年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目前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已基本办理了房地产证,但在实际中也还存在历史遗留“办证难” 问题。

  《实施意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被征收人在1990 年4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为解决基本生活需要而自行建设的房屋,给予适当、合理补偿,规定可按照不超过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可按比例分配征收补偿款

  为引导承租人主动解除租赁关系,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于存在租赁关系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 如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 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 广州历史上形成的对于弃租补偿的习惯做法是产权人获得70%, 承租人获得30%, 《实施意见》维持了历史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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