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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房子也能“分”么?

2015-03-1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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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每年春节后,各地法院都会迎来诉讼高峰,其中关于离婚的案件逐年增多。而在如今夫妻因离婚财产纠纷中80%以上涉及房产,有的甚至还需要打官司,不欢而散。究其原因,不外乎现在买房很贵,而房子又是普通家庭中...

  每年春节后,各地法院都会迎来诉讼高峰,其中关于离婚的案件逐年增多。而在如今夫妻因离婚财产纠纷中80%以上涉及房产,有的甚至还需要打官司,不欢而散。究其原因,不外乎现在买房很贵,而房子又是普通家庭中最值钱的商品。

  夫妻本是同林鸟,房子来了各自飞。房子与婚姻,在这个房价上涨比工资快得多的年代,两者已经分不清孰重孰轻。买房或许是普通百姓一辈子最大一笔支出,而结婚更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为此,小8特别整理出以下五类情况,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如何区分

  买房的先后在法律上和婚姻最大的联系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17、18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离婚的话,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来说是要分对方一半的。

  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一般就属于谁。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在婚前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或者在产权证上增加了女方的名字;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杨女士即将踏入婚姻的殿堂,男方父母准备为他们结婚出全款买房,女方则负责装修家具的钱款,杨小姐困惑房产证上面可否写她的名字,并且怎么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婚姻权益?

  由于是杨女士配偶的父母出全资购房,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也就是说,如果婚前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杨女士没有份。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可以认为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

  案例:一对打算离婚的夫妻张某和王某最近就因为房产分割,闹起了纠纷,打起了官司。张某与王某结婚后,住在男方张某贷款买的房子里,这是两人唯一的房产。张某认为,该房产系婚前他签的购房合同,首付也是由他支付的,因此,房产属于他的婚前财产,和王某没有关系。王某则认为,虽然房产首付是张某婚前个人出的,但是首付款仅占当时房产的三成,剩下的七成房款是贷款,是两人婚后共同偿还的,因此房产属于婚内财产,有她一半。目前房子由购买时的50万元,涨到了140万元。张某要房子,得给她70万元。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良翰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房屋判给张某,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而房屋增值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判定,因为房屋是有可能增值也有可能贬值的。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把握宏观、微观因素,了解不动产财产特性、市场经济变化、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首付款和共同还贷占全部不动产金额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本着照顾妇女及儿童的原则,进行合理及时的分割,不能仅从条文字面进行简单、机械的理解。

  婚前买房婚后领产权证

  夫妻离婚时不用分割

  案例:邹先生和妻子闹离婚,两人最大的争议是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是邹先生妻子婚前购买,购房款是妻子以及她父母共同支出,且没有贷款。不过,该房产的产权证是在邹先生夫妻俩登记结婚之后才办理下来。

  良翰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表示,判断房屋所有权时,更倾向于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就是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支付购房款是界定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在本案中,邹先生的妻子已在婚前购买涉事房屋且购房合同上只有她一人名字。当然,对于夫妻婚前以及婚前的财产,夫妻间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来约定归谁所有,但邹先生夫妻间没有约定。因此,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

  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如何处置

  案例:2012年,方某(男)与李某(女)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双方约定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作为结婚之用。由于李某之前未购房可以享受首套房政策,双方商定以李某的名义购房。然而,双方于2015年终止恋爱关系。但之后原本用于结婚的房屋如何分割未达成协议,李某以方某恋爱期间的赠与为由拒绝返还方某支付的购房款。

  良翰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表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过协商共同出资购房的,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共同投资的行为,第二种就是一方借款给另一方的购房行为。在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因登记在李某名下,应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但是由于是双方共同出资,方某可以要求李某按照出资比例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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