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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在苏州买房 付了全款拿不到产权证

2015-02-0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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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在苏州买房,合同签完全款也付了,甚至连维修基金、税费都交齐了,可就是拿不到产权证。无奈之下,老外只得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房款。2013...

  老外在苏州买房,合同签完全款也付了,甚至连维修基金、税费都交齐了,可就是拿不到产权证。无奈之下,老外只得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房款。

  2013年5月,在太仓工作的德国人戴某与当地一家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开发商购买一套办公用房。合同签订后,戴某支付了全部房款。2014年4月底,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戴某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房后90日内协助戴某办理产权登记。戴某将维修基金、税费全部支付给开发商,可是迟迟没有拿到产权证。经过与开发商沟通和咨询律师,戴某才得知,根据2007年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及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对不符合自用、自住原则购买的房屋,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不予登记。无奈之下,戴某只得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房款。

  审理过程中,开发商以房屋已经交付,且不排除今后可能办理产权登记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房款及代收的维修基金、契税、产权登记费用。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行使物权的重要凭证,如不能办理权属登记,购房人的很多权利就无法实现,应认定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避免政策风险和不必要的纠纷,境外人士在购房前应对相关规定予以充分了解,开发商在销售时更应当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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