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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房产,怎能儿媳签约拆迁

2014-03-0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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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儿媳擅自处理公公留下的房产,结果引发纠纷。近日,黔东南州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这位儿媳对公公留下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她处置财产的行为无法律效力。公公名下房产儿媳成拆迁安置对象据了解,本案...

  儿媳擅自处理公公留下的房产,结果引发纠纷。近日,黔东南州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这位儿媳对公公留下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她处置财产的行为无法律效力。

  公公名下房产儿媳成拆迁安置对象

  据了解,本案的原告吴某等四人是镇远吴家老人的子女,老人已于2001年4月去世,生前在镇远原四中宿舍有一套职工住房,面积为53.04平方米,持有房产证。2007年12月18日,镇远县城投公司与本案被告,即老人的儿媳曾某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曾同意将老人在原镇远四中的住房拆除,之后由城投公司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曾进行安置。

  2010年9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城投公司给曾的安置房在镇远一中安置楼B户型三楼上,建筑面积144.42平方米,单价是每平方米960元,曾某需补城投公司房款8.7万余元。

  同一天,曾与其哥哥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将安置房登记在哥哥名下,因为将被拆迁的房屋是她和哥哥共有的。五天之后,曾与丈夫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到2011年4月21日,曾的哥哥成为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嫂子成为房屋共有人。后来,吴某等4原告发现,父亲的房产竟然成了别人的,便提起诉讼,将曾告上法庭,其哥嫂被列为第三人。

  两级法院判决拆迁协议无效

  法院庭审查明,拆迁房是吴家老人生前所有,吴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法院认为,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应该是四个子女。曾作为儿媳,对房屋不享有继承权和处分权。而且在曾与镇远城投公司签订的协议和补充协议后,未获吴家四原告的追认,因此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

  据了解,一审法院判决后,曾不服,上诉到黔东南州中级法院。上诉理由有几点,一是拆迁协议上载明她是以儿媳的身份签协议的,签订协议的主体适格;二、签订协议时联系不上吴家人,而政府部门又催得紧。

  曾还提到,她的前夫吴某身患重病,长期治疗耗资巨大,主要是她在照顾和监护。吴家三位原告很少尽帮扶义务,所以他们多次表示,父亲留下的房屋就给前夫吴某治病用。曾认为自己没有侵权的故意,更没有侵权,一审法院判决错误。黔东南州法院认定,曾与城投公司签订协议属于“私自以自己名义”的行为,继而确认她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拆迁房是吴家老人所有,按照我国的继承法,他的财产为四子女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和处置,曾终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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