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卖方吕先生介绍,其亲戚在惠城区麦地有一套房子,委托他通过中介机构交易。来自南京的杨先生看上这套房,10月12日双方在惠州市方与圆房产中介公司下埔分店,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三方居间合同”,约定以22万元成交,双方各支付3000元给中介作为佣金。
吕先生说,签订合同时,杨交给他1万元定金,其中9000元交由中介机构托管。在过户过程中,杨突然称筹措不出钱,取消交易,1万元定金也不要了。随后,吕先生向中介索要9000元托管定金遭拒。多次协商无果,吕先生报警。警方介入调解,但未果。
该中介公司一王姓负责人称,中介人员付出了大量劳动,交易合同签订后,理应按约定收取服务佣金,“在没收到佣金之前,我们保管这9000元定金没有不妥,建议卖方走法律程序维权”。
律师说法:
中介机构在合同法中属于居间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就本纠纷中,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之间所签订有三方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其中所约定的“不管交易成功与否双方均应按交易额的1.5%支付中介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与上述法条相冲突,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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