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为宁波经济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该公司向慈溪市大通花园一期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去年年底,物业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状告该小区11幢的一位业主,称其拖欠了三年的物业费共3028.40元未交,要求判令对方立即交纳,同时支付滞纳金1440余元。
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业主丁先生是一位执业律师。3月2日,此案开庭审理时,他向法庭陈述了自己不交物业费的原因:小区存在着车辆乱停放、绿地被毁坏、乱搭乱建、住户放养家禽等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为此,他曾多次提出意见,并于去年2月和3月,两次向慈溪市建设局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力的情况进行处理。为证明自己的说法,丁先生还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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