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11月17日,他妻子在当天下午5点骑一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后,把车子停放在一楼隔空层内,并上了两把锁。后来两天都未使用电动车,谁知到了20日早上发现电动车已经“不翼而飞”了,叶先生立即向该小区物业反映,经确认后,该物业公司表示只肯给予200元的补偿。“哪有这样的事情,我每月都交物业费,现在价值1500元的车子被偷了,他们只肯赔200 元。”叶先生说道。
随后,记者采访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名刘姓负责人说:“叶先生的车子没有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他要求的半价赔偿我们无法接受。”目前,叶先生已向湖坊镇派出所报案,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