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于先生拨打热线电话咨询称,2007年他进户时物业费是按每米0.3元交的,近日物业来收费说,从2008年1月涨到0.4元,还要补交物业费和每年60元的卫生费!于先生弄不明白,按我市规定,物业费应从何时上调?收费标准谁说了算?再者物业费中已包括楼道清扫费和居民卫生费,再收卫生费合理吗?
记者咨询市物价局后了解到,我市现行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是2008年末由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联合制定的,并从2009年开始执行至今。按照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应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因此,于先生应该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费标准的咨询。
卫生费是否含在物业费里,补交是否重复收费,要看具体情况。按照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家联字[2004]104号文件及市物价局、市建设局齐价联字[2008]20号文件规定,居民小区楼道清扫费和居民卫生费,都应该合并到物业服务费中,不能另向业主收取。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从2009年开始不再向业主收取卫生费。但是,有下列情况的除外,2008年及以前非封闭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负责,物业服务费中不含卫生费和楼道清扫费的,其费用由环卫部门单独收取,而且,2009年及以后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未作调整的,应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