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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户口问题- 李仁正律师

2019-11-29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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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作者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地产金融部主管李仁正律师,文章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www.legalabc.com)2009年6月20日,徐女士通过中介向刘先生购买了位于浦东新区龙阳路上的房屋一套。由于当时房屋户籍中挂靠有他人的户籍,故双方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补充
(本文作者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地产金融部主管 李仁正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www.legalabc.com)


2009年6月20日,徐女士通过中介向刘先生购买了位于浦东新区龙阳路上的房屋一套。由于当时房屋户籍中挂靠有他人的户籍,故双方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刘先生应于2009年11月5日前迁出房屋内的所有人的户口,逾期则应向徐女士支付每日600元的违约金。但是,直至2010年1月10日,刘先生因故仍未能按约将留置的他人户口迁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2010年2月,徐女士诉至浦东法院,请求依法判处刘先生支付违约金5.25万元。
刘先生辨称:自己并非不愿意迁户口,而是自己实有苦衷。刘先生称户口不属于本人,实在是力所不能及。当时一直努力想将该户口迁出,但未能成功。原因有二,一是户口是第三人,现在在外地无法联系;二是此人是自己的前妻,公安机关不同意办理迁出事宜,故无法将其迁出。另外,当初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迁出户口问题的约定属于影响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重要因素,徐女士要求违约方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具有合理性。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刘先生已经在积极履行约定义务,刘先生的违约也确实存在客观因素。法院酌情减少刘先生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判处刘先生支付延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人民币1.6万元。
律师点评:
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取消了有关强制迁移户口的规定。因此,在2005年7月1日之后,强制迁移户口的做法事实上已经成为历史,公安机关不接受强制迁移户口的申请,法院也不受理强制迁移户口的案件。
在二手房买卖中,因为户口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尤其在上海,户口问题显得更为复杂。通常的情况是出卖人没有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迁出户口,或者虽然出卖人的户口按约定迁移了,但出卖人之外的户口却还在房子里,而因为种种原因,出卖人虽穷尽各种办法,包括找居委调解,找派出所协调,似乎都对此无能为力。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买受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卖家户口不能强制迁出,买家的户口自然也不好迁入,由此影响到买方的各种户口利益的实现。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防患于未然,如何应对卖家卖房后拒不迁移户口的行为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事项。本律师认为,在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关于户口迁移问题,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 买房前,买方需要查清欲买房屋内的户口状况。
一般情况下,买房人比较关注房屋产权状况信息,通常会要求卖方或中介提供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但是,这些证件上并不能反映出房屋内的户口状况。要搞清楚房屋内的户口状况,还是需要去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房屋户籍信息。而这种户籍资料的查询派出所并不对所有人开放,一般只有律师可查。
二、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关于房内户口迁移问题就可以在补充条款中加以约定。但是,仅约定户口迁移时限还不够确保买方的利益。为此,律师建议在关于户口迁移条款中,增加违约金的约定,如“逾期一日迁移需支付违约金多少元”、“逾期多久卖家不迁移时,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等,从而增加卖家的违约成本,减少买方可能遭受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卖家卖房后拒不迁移户口的行为,真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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