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原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单位分配给夫方及其家属共同居住,在离婚时夫方同意将该房给妻子居住,后房产证颁在夫方名下,夫随要求妻子搬出,妻子还有权居住该房屋吗?
审判实践中,对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生活困难一方,应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司法保护。该房产应认定为夫方个人财产,但妻方依相关规定对该房屋应仍享有居住权,夫方无权要求其搬出。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出“居住权”的字眼,相关内容也只是提现在离婚一方对经济困难的另一方以住房为形式的帮助义务上。
本文关键词:居住权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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