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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于他人,是否有效?

2012-12-11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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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相关案例】陈某某与汤某某系再婚夫妻,双方于1988年登记结婚。本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43弄*号*室房屋系1994年时因动迁安置分得的公房,承租人为汤某某,陈某某、金玉贞(汤某某母亲)为同住人。1994年2月,金玉贞死亡。2000年4月18日,汤某某未经陈某某同意购买系争房屋

  【相关案例】

  陈某某与汤某某系再婚夫妻,双方于1988年登记结婚。本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43弄*号*室房屋系1994年时因动迁安置分得的公房,承租人为汤某某,陈某某、金玉贞(汤某某母亲)为同住人。1994年2月,金玉贞死亡。2000年4月18日,汤某某未经陈某某同意购买系争房屋产权,产权登记在汤某某一人名下。2001年3月,汤某某与第三人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汤某某将系争房屋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赠与给第三人,但房屋仍由汤某某与陈某某居住。2010年春节前后,陈某某要求汤某某出示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汤某某将房屋买卖实情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得知后,即为房屋权属产生矛盾,汤某某要求当地居委会协调未成。陈某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确认王某某与第三人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上述房屋恢复到汤某某名下。

  【法院认为】

  房屋产权购买后虽登记在汤某某一人名下,但仍属汤某某与陈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现汤某某未征得陈某某的同意,与王某某、汤某某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的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赠与给了第三人,汤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系争房屋是陈某某与汤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迁安置取得,并以汤某某名义购买公房产权,房屋产权购买后虽登记在汤某某一人名下,但仍属汤某某与陈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现汤某某未征得陈某某的同意,与第三人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的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赠与给第三人,汤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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