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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2019-11-2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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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市民结婚都是婚前男方买房,近年来,家庭借款或按揭购买商品房的情况相当普遍,而且在借款时夫妻之间往往不做详细约定。男方在婚前借钱买房,房产上写他自己的名字,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债。然而,一旦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双方便在如何处理房屋的问题上产生争执


      很多市民结婚都是婚前男方买房,近年来,家庭借款或按揭购买商品房的情况相当普遍,而且在借款时夫妻之间往往不做详细约定。男方在婚前借钱买房,房产上写他自己的名字,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债。然而,一旦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双方便在如何处理房屋的问题上产生争执,双方争执不下。这类纠纷成为离婚案件财产分配中的“重头戏”。
      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借了钱

      江都丁沟镇的王芳(化名)和曹建(化名)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为了买房结婚,曹建跟朋友借了15万。2003年登记结婚,在婚后双方共同还债。2004年生育一女,从2007年开始,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开始分居。2009年3月,曹建向王芳提出离婚,王芳表示同意,但对于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及借款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女方王芳称,房子虽然是曹建在婚前买的,但婚后两人共同还债的,就算房子是曹建婚前财产,属于曹建个人所有,房屋升值的部分也不算,但还债的15万,曹建应该给自己7万5千元,而且,在购房时她曾向其母借款3万元。但曹建对此坚决否认,称婚前买房的钱都是自己的,没有借过钱,都是自己和父母的钱买的。

      扬州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在民事上,是谁主张谁举证,王芳提出曹建在婚前是借钱买房,婚后自己参与了还债,就必须拿出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合法,虽然王芳的母亲可以出席庭审,对借款一事进行了证明,但因其与王芳存在亲属关系,所以其证言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可。要是曹建坚决否认夫妻双方在购房时曾借款,王芳又不能举出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最终是不会认定欠款一事的。

      王芳没法证明还债,就没法得到补偿。于是,她的代理人积极做调解工作。最后,曹建考虑到今后因为孩子的问题,双方还要联系,自己先提出离婚,王芳也没有为难他,愿意给王芳一点补偿。经过双方的妥协,双方于近日达成和解协议,就房屋部分,曹建给王芳2.5万元作为补偿。王芳虽然认为自己亏了,但没有证据,她也没有办法。

      借款手续不明引发夫妻争议

      江都大桥镇也发生类似的案例。严英(化名)在2004年与李翔(化名)相识,为了结婚,2005年8月,二人在江都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款21万元,首付10万元,余款11万元按揭。该房的首

      付款中,有李翔变卖之前房屋的房款6万元,向他人借款4万元。贷款是以李翔的名义贷的。产权登记在他自己名下。婚后,严英和丈夫李翔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2006年4月开始,两人因在共同生活期间不断发生矛盾,2009年4月,双方觉得实在难以维持下去,感情破裂,有了离婚的想法。协商过程中,二人均表示同意离婚,房屋给李翔也达成共识,但对于给严英的补偿,却产生争议。婚后按揭共同还款部分,有银行的票据可以证明。但对于4万元借款,双方却说法不一。严英主张4万元是向朋友借的,夫妻共同还的,离婚时,严英要给自己2万。而李翔则称这4万元是朋友返还自己的欠款,是他自己的债权偿还款,与严英无关。

      要是诉讼到法院,针对自己的主张,双方各自都要向法院出示证据,李翔的朋友出面证实4万元是还款,但没有欠李翔钱的欠条,严英说两人串通。双方的证据可以说都不充分。双方代理人同样从和平解决事情出发,积极进行调解。婚前一方办理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一方可以分割。双方最后也是共同达成和解协议,房屋归李翔,按揭的11万是夫妻共同偿还,李翔给予严英5.5万,对于借款4万,李翔酌情给予1万元。

      发生纠纷该怎么办

      江都市江腾法律服务所孙鹏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经济压力的增大,婚前男女双方借钱或按揭购房,日益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结婚的模式。当离婚成为现实,处理财产时,房产因其价值较大,往往较容易成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都是靠情理相结合去解决。女方要是提出离婚,一般愿意在财产中作出放弃,男方提出离婚,一般也愿意作出补偿。

      扬州大学法学院专家指出,婚前按揭房,婚后分配有这样一个大的原则:婚前个人所购房屋,婚后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大致有以下三类处理方式:可以双方经过协商,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由专门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依据婚姻法房产分割细则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双方都想要但不能协商处理的条件下,可采取竞价拍卖方式,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将出价支付给未能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作为补偿;双方都不想要该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房屋评估再拍卖,就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提醒:为防纠纷做好约定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采取法定和约定并行的办法,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专家提醒:为防止婚后夫妻双方发生房产纠纷,双方应该在婚前进行房产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房产见证。当然,双方也可以对房产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但最好采取书面形式,约定条文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若有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债务亦由各自承担的约定时,应确保债权人知道他们的约定,并由双方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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