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租赁房产权起争议拒搬离 法院责令搬出并承担房租

2019-11-30 01: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承租房屋近二十年,现在遇到城市建设拆迁,承租人却拒不让出承租房,对房屋产权提出质疑并提出产权要求。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责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所租房屋交付原告,并按每月73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租

  承租房屋近二十年,现在遇到城市建设拆迁,承租人却拒不让出承租房,对房屋产权提出质疑并提出产权要求。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责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所租房屋交付原告,并按每月73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租。

  全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筹建南屏菜市场及综合楼,被告王某交纳了集资款6000元。1990年10月22日被告与全椒县工商局签订租房协议,承租综合楼门面房一间 ,租期一年,房租每月每平方米为12元。协议约定了自承租之日起,其租金从被告向出租方交纳的集资款中抵缴。被告续租,房租根据市场租赁价格变化,双方协商调整,租金仍从集资款中抵缴。扣缴完集资款后,按月向出租方交付房租。后在履行租房协议时,被告集资款6000元冲抵了1991年和 1992年的房租,不足部分于1992年12月31日补缴了房租674.04元。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全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12月将南屏菜市场及综合楼门面房移交给原告全椒县兴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被告自承租该房后,每年向全椒县工商局劳动服务公司,后期向全椒县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租金,直至2007年8月份。租金已调整到每月730元。期间双方签订过数份期限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7年8月份,全椒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屏菜市场进行改造,被告承租房屋需要拆迁,原告于2007年9月7日向被告公证送达解除租赁关系的书面通知。通知要求被告于2007年9月30日前撤货腾房。但被告拖延长达一年之久,拒不让房,也不交纳租金。

 法院认为,全椒县南屏菜市场综合楼系全椒县工商局所建,后全椒县工商局将资产全部移交给原告;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这种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691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