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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整治群租房引发租赁合同纠纷法院认定房客损失由房东赔偿

2019-11-30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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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关部门整治群租使房客遭受了损失。12月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群租房屋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房东王之强返还房客罗青刚押金1600元以及剩余租金120元,并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00元。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被告王之强将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一套公寓房屋分隔

 有关部门整治群租使房客遭受了损失。12月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群租房屋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房东王之强返还房客罗青刚押金1600元以及剩余租金120元,并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被告王之强将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一套公寓房屋分隔成若干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原、被告订立《合租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上述房屋B部位出租给原告,租期为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月租金800元,原告需支付保证金1600元等。此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600元及门禁卡押金100元。2007年5月下旬,原、被告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租赁合同的租期延长12个月。

  今年9月21日,有关部门整治群租,群租房屋的相关设施被拆除。仓促间,原告罗先生不得不搬离了上述房屋另觅住处。由于当日不是双休日,为此罗先生只得请假处理搬家事宜,造成了误工损失及搬场费用。原告罗青刚已经支付截至2007年9月25日的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虽涉及群租,但尚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由于有关部门整治群租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被告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责任。被告应当返还租房押金1600元。涉讼租赁合同于2007年9月21日解除,因原告已经支付截至2007年9月25日期间的租金,但不能实际居住使用涉讼房屋,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7年9月21日至同月25日期间的租金,除9月21日按半日计算外,原告其余返还租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日租金的数额,本院结合双方约定的月租金,并按每月30日平均计算,为26.67元。被告共计应当返还原告租金120元,原告的误工损失也应当酌情考虑。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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